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港北建通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藏路555号) | 法定代表人 | 田浩 |
成立日期 | 2015-08-11 | 注册资本 | 24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4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835156027X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仓储服务及相关简单加工;道路货物运输;分拨、配货;装卸搬倒;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集装箱拆箱、拼箱、装箱及清洗服务;国际贸易;国内货运代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货物包装服务;网上贸易代理;商务信息咨询;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方案策划;代理报关、报检;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物业管理;计算机信息技术及网络工程设计、研发、咨询及服务;批发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天津港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50.00 | ||
德弘冷链产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 5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270.76 | -270.7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5026.54 | 42399.93 | 22626.62 | |
审计机构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1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38.67 | -13.32 | -13.3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6180.80 | 46532.17 | 19648.63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关于德弘冷链产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天津港北建通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说明》及《天津港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北建通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初步意见》,原股东天津港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继续保留优先购买权。根据标的企业章程规定,原股东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收到要约通知之日起90日的期间内书面通知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具体详见标的企业章程。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德弘冷链产业投资 (香港)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6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旭东 | 成立日期 | 2018-01-12 | |
注册资本 | 0.0001万元(港币) | 实收资本 | 0.0001万元(港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2638662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69905140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09-0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2022】5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港北建通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50%股权 |
转让底价 | 14,596.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 4370万元人民币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2.截止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4.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5.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须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关机构或部门要求的条件不做审核,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费用、损失和违约责任等。6.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特定资格条件,决定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意向受让方已确保自身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可获得全部相关必要的中国境内和/或境外的审查(指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批准、核准等方式),并认可审查通过作为出具交易凭证的先决条件,确保最终完成交割(即股权变更登记)。是否通过审查的结果不影响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如果因受让方原因,本次交易审查无法通过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全部交易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3)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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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37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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